(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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