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倡导企业务实理性入会和参加活动。企业应加强入会自我约束,按照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控制加入各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做到务实、理性入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各级法人单位加入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级法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国有企业要结合落实突出主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加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规范管理。
(十五)完善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按市场机制成本合理核算对价,确保承接主体收支平衡且有适当盈余;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拖欠服务费或以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 资 委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