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赣州市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来源: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 | 来源: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 时间:2019-02-14 | 3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落实赣州市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局、财政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住房建设局、财政局: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本着规范运作、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依法纳税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在本市承接项目的市外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奖励类别与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市外建筑业企业入驻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的,从入驻当年起在总部经济所在地年缴纳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每年返还一次。
(二)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本市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0亿元、5亿元,且入库企业注册所在地税收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赣州市建筑龙头企业”、“赣州市建筑骨干企业”。对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2亿元、且入库企业注册所在地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扶持对象。
(三)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市外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于赣州,按其在市外承建工程在本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二年由受益财政按80%比例予以奖励纳税企业,之后按照比前二年所得部分平均值的增量部分受益财政按80%比例予以奖励纳税企业﹝与第(一)条不重复奖励﹞。凡将总部迁入注册落户本市存续5年以上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和300万元。
(四)企业兼并重组。两家或几家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通过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后产值比上年有一定增长,且实缴地方税收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按实缴地方税收增量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并以此类推连续实行3年(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施工劳务企业。对本市新办独立施工劳务资质企业,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同时,自取得资质之日起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六)企业融资上市。对本市企业首次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市、县财政各奖励25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由市、县财政各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受益财政给予配套奖励。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