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赣州市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来源: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 | 来源: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 时间:2019-02-14 | 3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5、当地政府批复后,由受益财政部门将相应奖励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注册地在县、区级的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县、区级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情况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应奖励企业。
四、奖励资金来源
该奖励资金除政策明确由市本级财政需配套奖励外,按受益原则,由受益财政统筹安排。
五、申报材料
《赣州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表》、《县(市、区)建筑企业融资上市奖励审批表》(下载地址:赣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办事服务--表格下载),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时限
赣州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一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并视同企业自动放弃相关政策奖励。2016年度、2017年度奖励申请于2018年3月1日至3月30日报送申报材料。
七、违规处罚措施
企业在申请获得奖励后,在奖励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经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四)影响较为恶劣,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收回奖励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1、赣州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表
2、县(市、区)建筑企业融资上市奖励审批表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6日            2018年1月16日
【相关链接http://www.gzcxjs.gov.cn/home/article/sdetail/id/2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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