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赣州市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来源: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 | 来源: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 时间:2019-02-14 | 3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落实赣州市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局、财政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住房建设局、财政局: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本着规范运作、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依法纳税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在本市承接项目的市外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奖励类别与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市外建筑业企业入驻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的,从入驻当年起在总部经济所在地年缴纳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每年返还一次。
(二)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本市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0亿元、5亿元,且入库企业注册所在地税收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赣州市建筑龙头企业”、“赣州市建筑骨干企业”。对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2亿元、且入库企业注册所在地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扶持对象。
(三)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市外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于赣州,按其在市外承建工程在本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二年由受益财政按80%比例予以奖励纳税企业,之后按照比前二年所得部分平均值的增量部分受益财政按80%比例予以奖励纳税企业﹝与第(一)条不重复奖励﹞。凡将总部迁入注册落户本市存续5年以上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和300万元。
(四)企业兼并重组。两家或几家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通过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后产值比上年有一定增长,且实缴地方税收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按实缴地方税收增量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并以此类推连续实行3年(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施工劳务企业。对本市新办独立施工劳务资质企业,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同时,自取得资质之日起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六)企业融资上市。对本市企业首次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市、县财政各奖励25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由市、县财政各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受益财政给予配套奖励。
(七)企业纳税。本市注册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在市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2015年为基数,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建筑企业2016年5月1日以后在外地承接业务,回我市实施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其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两年全额、第三年起5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300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税收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八)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省级优良工程奖的本地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别奖励。除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程外,允许承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奖项的本市企业项目经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接2个工程项目。
(九)企业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对在本市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10]26号)给予资助。同一工程或企业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十)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请、部门受理、联合会审、网站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提交《赣州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佐证材料至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初审;注册地在县、区级的上市和“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另需提交《县(市、区)建筑企业融资上市奖励审批表》(附件2)至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2、需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工作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确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工作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协助核实;
3、审核结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
4、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核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当地政府审批;
5、当地政府批复后,由受益财政部门将相应奖励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注册地在县、区级的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县、区级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情况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应奖励企业。
四、奖励资金来源
该奖励资金除政策明确由市本级财政需配套奖励外,按受益原则,由受益财政统筹安排。
五、申报材料
《赣州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表》、《县(市、区)建筑企业融资上市奖励审批表》(下载地址:赣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办事服务--表格下载),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时限
赣州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一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并视同企业自动放弃相关政策奖励。2016年度、2017年度奖励申请于2018年3月1日至3月30日报送申报材料。
七、违规处罚措施
企业在申请获得奖励后,在奖励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经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四)影响较为恶劣,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收回奖励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1、赣州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表
2、县(市、区)建筑企业融资上市奖励审批表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6日            2018年1月16日
【相关链接http://www.gzcxjs.gov.cn/home/article/sdetail/id/2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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