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2014〕3062号|国家政策

来源:发改财金〔2014〕3062号 | 来源:发改财金〔2014〕3062号 | 时间:2019-02-17 | 5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税务机关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每季度30日内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向各相关部门通过光盘传递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在此基础上,抓紧实施专线传送方式。相关部门将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确保2015年3月31日前实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的推送,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相关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1465977/n1465997/c1671320/content.html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