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国家政策

来源:发改财金〔2016〕141号 | 来源:发改财金〔2016〕141号 | 时间:2019-02-18 | 4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下发给下级单位,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本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2月底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2016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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