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20-12-02 | 14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

综合评价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推荐使用和重要评选表彰的基础性工作,是人选资格审查的重要关口,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和相关评价单位信用评级工作实际,按照科学规范、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改进评价办法,强化评价成果运用,充分发挥综合评价的人选把关和用人导向作用,着力培养一支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党委加强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坚持一个入口,一套标准,凡进必评,把综合评价作为确定组织考察人选的前置环节,严把程序关;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考核评价对象,实事求是确定评价结果;坚持共建共享,加强统筹管理,强化相关单位和跨地区协同评价。

二、评价对象

拟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拟在工商联(民间商会)等人民团体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拟在光彩事业促进会、工商联所属商会等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拟推荐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评选表彰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三、评价单位

党委统战部牵头,组织部、工商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四、评价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

1.思想状况和政治表现。主要考察评价对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企业文化建设,重视支持所在企业党的建设和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等情况。

2.社会公益事业。主要考察评价对象及所在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等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3.企业经营。主要根据评价对象所在企业近3年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及创新能力等,考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守法诚信

4.劳动保障。主要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根据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情况、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以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等,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情况。

5.环境信用。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环境守法信用,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6.企业信用。主要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根据评价对象所在企业在工商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和经营异常等方面的信用公示信息,考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7.纳税信用。主要依据国家有关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8.安全生产。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防治情况。

(四)个人守法

9.个人守法。主要考察评价对象是否有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对单位行贿负主要责任、近5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情况。

五、评价程序

1.确定评价对象。党委统战部商工商联及相关部门确定评价对象,指导评价对象填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信息登记表》,并将有关信息导入综合评价软件系统。涉及继续推荐提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确定评价对象前,应就履行职责情况分别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意见。

2.部门评价。党委统战部向评价单位分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部门评价表》,各评价单位依据评价标准作出客观评价。个别指标也可由评价单位核实或提供情况,党委统战部据此作出评价。同一个指标由多个评价单位分别评价的,以所评价的最低等级为最终结果。

3.综合评价。党委统战部汇总评价单位意见,根据综合评价等级标准,经部长办公会议确定综合评价结果。党委统战部对评价单位意见进行综合把关,对于个别有异议的评价结果,要及时与评价单位和评价对象沟通,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六、评价结果运用

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的优先作为组织考察人选,B级的可作为组织考察人选,C级的不宜作为组织考察人选。综合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三年内需进一步做推荐使用或评选表彰的,要对评价对象在个人守法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最新情况作深入了解。未经综合评价或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列入考察人选范围。

七、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由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召集人、各评价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综合评价工作要报同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具体工作由党委统战部牵头组织实施。各评价单位要将综合评价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评价,对相应评价结果负责。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任务。

2.建立跨地区协同评价机制。人选推荐地与企业总部所在地如有不同,需同时征求人选推荐地和企业总部所在地有关部门意见。人选所在企业如跨地区经营,需征求其他主要投资地相关部门意见。各地要互相支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建立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各评价单位将评价结果加盖公章后反馈给党委统战部,并将原始材料建档留存。党委统战部视情将综合评价结果反馈评价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综合评价的教育引导功能。

4.建立和完善综合评价人物信息库。依托综合评价软件,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信息库。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充实和完善人物及企业信息,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注意加强信息保密教育和保密管理工作,做到对评价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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