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来源: |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 | 时间:2020-12-03 | 48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评审。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