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来源: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20-12-21 | 5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失信惩戒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