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来源: | 来源:发改财金〔2018〕1399号 | 时间:2021-01-25 | 5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公安部向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健康委。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本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相关信息:卫生和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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