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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是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28日印发,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 时间 :2021-04-18 | 88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是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1028日印发,全文如下:

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或单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临时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本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信用信息的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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