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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来源:奖惩政策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 :2021-05-27 | 84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是《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制定,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如下: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撤销企业资质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特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1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处罚的;

(五)出口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遭受国外通报或退运,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为严重侵权的;

(七)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九)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十)偷逃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逃避追缴欠税100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额3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1000万元以上,以及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等,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十一)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或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并用于非法牟利、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三)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应当记入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服务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七)其他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在对企业不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

(二)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四)对进出口货物逐批开箱检验,提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列入海关和检验检疫核查重点;

(五)在日常监管中,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六)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七)依法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八)依法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依法限制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出境;

(十)依法限制法院确定的被执行人部分高消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江西”网站曝光。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

本文严重失信惩戒,摘自《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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