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全文如下。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