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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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发〔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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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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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1年12月30日,(本文有删减)
深化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特种设备、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企业严格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安全基础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下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退出市场。统筹考虑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和项目建设审批,优先保障符合条件企业的搬迁用地。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规范化。推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加大重点设施设备、仪器仪表检验检测力度。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出台优惠贷款等金融类产品,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实施智能化矿山、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改造,开展智能化作业和危险岗位机器人替代示范。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危险废物鉴别、贮存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控制等标准,制定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专栏2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 |
1.危险化学品。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整治提升、企业分类治理整顿、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重大危险源管控、硝酸铵等高危化学品和精细化工等高危工艺安全风险管控、自动化控制、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城区内化学品输送管线、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剧毒设施;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 2.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生产、经营、进出口、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 3.矿山。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30万吨/年以下煤矿,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入井人数超过30人、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长期停用尾矿库。 4.工贸。冶金企业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工艺环节,涉粉作业人数30人以上的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农贸市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 5.消防。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企业等高风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生产加工作坊等火灾易发场所;博物馆、文物古建筑、古城古村寨等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场所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场所;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化学储能设施和冷链仓库、冰雪运动娱乐等新产业新业态;船舶、船闸、水上加油站等水上设施。 6.道路运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危桥、危隧、穿村过镇路口、农村马路市场等路段及部位;非法违规营运客车、校车,“大吨小标”、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货车等运输车辆;变型拖拉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7.其他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民航运输:可控飞行撞地、空中相撞、危险品运输,跑道安全、机场净空安全、鸟击、通用航空安全;铁路运输:沿线环境安全、危险货物运输、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路外伤害安全;邮政快递:末端车辆安全、作业场所安全;水上运输:商渔船碰撞、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港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护区巡查,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渔业船舶:船舶脱检脱管、不适航、配员不足、脱编作业、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航行作业,船员不适任、疏忽瞭望值守。 8.城市建设。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工程、地下工程、改造加固工程、拆除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城镇燃气及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9.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仓储物流园区安全管理;港口码头等功能区安全管理。 10.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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