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简称公路法,是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以下为公路法(2017年修正)全文。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