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订。本文是五次修订版全文.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