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简称母婴保健法,是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全文如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