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 时间:2023-12-31 | 104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分别于2004年修订,2017年修订,2022年1月7日修订。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