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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全文)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是为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来源: | 来源:国务院 | 时间 :2024-01-02 | 1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水产科研部门应当将资源调查、资源保护和改进渔具、渔法的研究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及时提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建议,并为制定实施细则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凡是跨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有关具体规定。

因科学研究工作需要,从事与本条例和当地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规定有抵触的活动,必须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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