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