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名称、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认定方法、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议事规则、人员组成、职责、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召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罢免、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在候补委员递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
(三)业主委员会被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逾期不召开;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清册等文件资料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免费提供。
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部门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事项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临时召开的事由。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公示期间,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业主意见并集体讨论。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提出,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处理并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调整会议召开时间,并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