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污水管网接驳井应当合理设置并预留,与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红线相邻近。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污水管网重要接驳井、重点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等污水输送关键节点加装智能感知设备,对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
第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的监督抽测,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整改。
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内窥检测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测资料上签名,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未进行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竣工资料和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接收。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城镇污水管网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城镇污水管网工程联合验收,对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立卷后移交的城镇污水管网工程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并及时更新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依托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加强城镇污水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排水管网维护运营单位等共享。
第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管网实施标准化接入管理,统一管道、检查井等设施的标识标志,组织对小区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接驳管、接驳井等关键设施设置醒目标识。
从事农贸、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工业企业不得将含重金属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废水、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八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现有污水处理厂暂未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的,应当逐步实行。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污水处理绩效付费管理制度,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第九条 小区污水管网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运营,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营。小区污水管网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确定小区污水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市政污水管网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营。鼓励同一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内的市政污水管网由同一个单位统一实施专业化维护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