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正式工作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
(三)无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向其索取利益、报酬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制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所涉相关事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之日起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应当自会议结束之日起七日内,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业主公开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