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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
(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经济发展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多元共建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
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按照规定编制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组织实施运行监测与核算,发布海洋经济发展成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确定主管部门,落实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人民政府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依照规定予以考核。
第四条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依托海沧涉海园区、同集涉海园区、翔安涉海园区,拓展环岛、环湾海洋经济发展带,推动涉海园区协同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现代化湾区。
第五条 支持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完善产业链、创新链,建设国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发展中心。
第六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提高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自主研发、设计和制造能力,培育本土自主品牌,打造规模化、高端化的产业集群。
第七条 推动信息技术与海洋产业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涉海企业开展海洋信息领域的技术攻关,推动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等手段实现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
第八条 深化海洋运输业发展,完善海上交通运输体系,构建便捷畅通的丝路海运航运网络,拓展高端航运服务。支持海洋运输企业、综合物流服务商等在厦建设海运物流转运中心,开拓外贸货运航线,对接国际物流大通道,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国际海运物流业发展。
第九条 促进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推进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海洋水产种业、设施渔业、远洋渔业、水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建设水产品电商交易与服务平台、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打造高端水产品交易中心。
第十条 合理开发利用海域海岛资源,科学确定潜水、游艇码头、海滨浴场、休闲水域及其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功能和规模,发展邮轮游艇、渔业休闲、度假观光等滨海旅游产品,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和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建设。
定期开展厦金、厦鼓横渡和龙舟竞渡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举办帆船、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运动赛事,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上体育特色项目品牌,促进海上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推进智能船舶技术研发推广,开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动力船舶示范应用,加强绿色智能船舶标准化设计,建立健全绿色智能船舶产业生态,提升绿色智能船舶产业水平。
划定特定水域,在水面清洁、水质及水污染源监测、科学勘探等方面开展无人驾驶船舶试点应用。
第十二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海洋产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指导目录的海洋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海、用能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构建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海洋研发创新载体、海洋总部经济为支撑的产业体系,建设集科研、创新、孵化、产业为一体的海洋产业规模化集聚区,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实验室等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建设海洋生物基因库、海洋天然产物库等国家级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基地。鼓励涉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海洋科技研发机构。
发挥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编制海洋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建立海洋生态产品统计指标和方法,推动将海洋生态产品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完善海洋生态产品交易规则,促进海洋生态产品依法有序流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摸底调查,制定海洋碳汇观测方案、核算标准以及交易规则,推动海洋碳汇市场基础能力建设,在海水养殖、海洋微生物、滨海湿地、红树林和海草床等方面开展增汇试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按照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立体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探索建立海域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制度,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促进海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海岛开发利用约束制度,定期开展调查和巡护检查,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信息资料管理与统计机制;优化利用有居民海岛,促进海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建设绿色低碳生态岛。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依法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研究和公益活动,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国际集装箱干线枢纽港和国际邮轮母港建设,打造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优化布局深水港口泊位,加强港区集疏运体系、智慧绿色港口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性航运服务平台和服务机制,优化厦门港启运港退税政策,推进厦门港国际中转、海铁联运,建设中欧中亚班列、丝路海运为载体的东向陆海新通道。
第二十条 市海洋发展、发展改革、商务、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海洋产业对外合作机制,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利用厦门国际海洋周、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厦门市海洋国际合作中心、金砖创新基地、海丝中央法务区等平台,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经济贸易、海洋文化、海洋科技、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构建高水平开放型海洋经济体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厦台海洋融合发展,强化厦台海洋经济合作,推动海洋渔业、海上交通运输、海上休闲旅游和体育赛事、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海洋科技人才等领域创新合作,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探索厦金海洋经济合作新模式,在优化客货运航线、简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措施和船员证件办理流程以及海洋服务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零排放燃料开发应用、水产育苗育种、远深海养殖等方面先行先试。
健全厦金海域海上灾难救助、海漂垃圾治理、海洋资源保护等领域联合执法和应急处置机制,深化厦金海域防灾减灾、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
第二十三条 推动厦漳泉金共同制定海洋空间和产业布局规划,促进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加强海洋生物科技、海洋工程装备、智慧海洋、现代渔业、石油化工、海上休闲旅游、航运物流、海洋科技服务等领域产业协作,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海洋产业集群。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海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集中用于支持海洋重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培育引进、科学技术攻关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资金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涉海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或者设立面向海洋经济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海洋实体经济。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海洋科技服务机构,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海洋资源勘察、海域使用论证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咨询、海洋检验检测认证、海洋环境监测等专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专家智库,为政策研究、项目策划、人才引进、融资支持等有关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科技、经济等相关人才认定、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支持引进海洋科技领军人才、专业应用技术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鼓励涉海企业建立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建立校企人才对接服务机制,多层次培育涉海研究型和技术型人才。
发展海洋职业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海洋职业教育学校。
第二十八条 培育现代海洋文化,弘扬闽台海洋历史文化、南洋华侨文化、鼓浪屿世遗文化、海丝文化和本土民俗文化,建设开放多元的海洋文化中心和海洋文化公园,推动海洋文博事业发展。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与涉海企业、特色渔村、文化街区融合发展,推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海洋文化产业基地和海洋影视基地。
支持建设海洋科普教育基地、海洋科技成果展示中心,促进海洋文化载体建设与海洋文化研学活动相结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将海洋实验室、科技馆、样品馆和科考船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完善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洋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与传统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
推进建设“天基、海基、船基、海底基、岸基”五位一体的海洋立体观测和海上卫星通信网络体系,形成现代化海洋信息感知和传输网络系统,推动智慧海洋工程与海洋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预警智能化信息化,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推进小型船舶停泊点规划建设,做好灾害预报评估、航海保障、海上救助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全面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职责,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向责任主体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支持配合有关组织、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海生态公益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海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海上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深化海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海洋综合执法工作一体化建设,保障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扶持渔民转产,促进渔村、渔港转型发展。
第三十四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应当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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