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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
(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增进健康、服务社会需求开展的学习活动,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按需施教、普惠多样的原则,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积极老龄观。
第四条 老年教育是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教育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养老、精神文明、教育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有序推进辖区老年教育。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牵头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推进老年教育工作与养老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老干部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整合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资源,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老年教育教学网络,形成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供给,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实现社区老年人就近学习。
第七条 老年教育场所建设应当纳入社区建设与治理,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老年教育需求。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设立老年学校、老年学堂,优化利用公益资源和公共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老年教育,推动社区养老、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整合社区教育文化资源,因地制宜提供适应城乡老年人不同需求的老年教育场所和老年教育活动。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老干部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老年教育教学点,推动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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