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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执行委员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设立专职、兼职的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救灾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职责,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传播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发挥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以及站点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整合、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对所属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加强培训和演练,按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统筹布局服务站点,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并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养老服务、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物业管理、矿山、建筑、电力、危化品等行业的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并达到规定的知识普及和救护员证持有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人道资源动员,通过组织实施社会公益项目等方式,对易受损群体提供人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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