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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应当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并坚持必要、节约和规范的原则。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救援、救助等工作产生的实际成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列支额度据实列支。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列入当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和物资储备共享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等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场站、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旅游场所、住宅小区、商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红十字急救箱、自动体外除颤器、应急救护一体机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支持红十字会普及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相关使用技能。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排具备相关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设施设备具体位置等信息。
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保障激励政策,支持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支持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接受单位规范开展捐献遗体的保管、利用、火化等工作,落实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政策。
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民航、铁路、海关、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提供转运快捷通道等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激励机制,推动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救护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免缴公路通行费。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税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灾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减免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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