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对住房困难的,在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农村危房改造方面优先给予安排照顾。
建立健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生活、就业、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办理意外、疾病住院护理保险,建立定期巡访和优先就医制度。
第五十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第五十七条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职工在休息期间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