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7 | 9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当前最新版是2023年第二次修订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监督管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范事故发生。

鼓励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十九条 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管理。

鼓励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供应商、合作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第四十条 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不减轻或者转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燃气、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公园以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大工程设施实行安全风险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汇总,跟踪安全风险变化,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加强规划安全风险评估会商,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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