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20 | 4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当前最新版全文是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审核;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缴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四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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