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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正)全文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制定,2011年9月30日通过,2017年9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第二次修正
来源: | 来源: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20 | 1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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