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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年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6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3月29日第三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209号 | 时间 :2024-03-25 | 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二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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