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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8月25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美好商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倡导、鼓励、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村)和辖区单位开展文明共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弘扬社会正能量,争做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的“商丘好人”。
第九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崇尚生态文明,爱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大气、水、土壤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二)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三)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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