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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汽车、出租汽车、长(短)途客运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拒载、抢道。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限行的区域、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
(五)在停止线以外等待交通信号指示;
(六)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未设停放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七)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八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禁止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第十九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得抢占座位或者强迫他人让座;不得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
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四)文明旅游应当遵守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餐,适度消费,合理点餐,避免浪费,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鼓励餐后带走剩余食物。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不得侮辱、威胁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互联网传播秩序,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家庭中应当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和睦相处,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弘扬良好家风,建设文明家庭。
第二十六条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当遵守文明公约,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
祭扫活动应当采取文明、绿色环保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倡导和鼓励以下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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