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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农贸市场、超市等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五)发改、教育、财政、工信、农业农村、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卫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联合监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处理和流向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收运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和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建立表彰、奖励等激励机制,促进和引导单位、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
本市在组织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与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相衔接。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就地处置。
第八条 鼓励和倡导下列行为:
(一)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家庭、个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便利店、快递网点等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以及通过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三)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四)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五)家庭和个人将闲置不用的家具、家电、电子产品、儿童玩具、学习用品、废旧衣物等物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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