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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
(2023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
第三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移交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市辖区内具体适用范围和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居住区,是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既有居住区。
本条例所称配套设施,是指对应城市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者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设施。
第三条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依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城市居住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分工做好辖区内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居住区不同规模层级配置以下配套设施:
(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供电、燃气、消防、通信、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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