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用单位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范及相应附录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适用本辖区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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