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徐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15 | 38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测量。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推广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

在城市交通繁忙区域和环境敏感性区域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一般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相关文件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具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功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目录,按照规定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监督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五章 登记使用

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以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并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用途注明用途。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人防设施地下车库(位),地下商业、服务、仓储用房,交通、综合管廊等地下建(构)筑物,按照批准的范围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下公共停车场、综合管廊、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分割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并按照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

分层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宗地图上注明层次和标高范围。

按照规划许可依法建成的地下建(构)筑物,其权属范围应当以地下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城市地下空间,确需改变原规划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的层数、面积、使用功能或者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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