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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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0号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5.核反应堆压力管;

6.锆管;

7.一次冷却剂泵;

8.核反应堆内部构件;

9.热交换器;

10.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1.氘和重水;

2.核级石墨。

三、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1.辐照燃料元件切割机;

2.溶解器;

3.溶剂萃取器和溶剂萃取设备;

4.化学溶液保存或储存容器;

5.硝酸钚到氧化钚的转化系统;

6.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四、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五、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1.气体离心机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2.为气体离心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3.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4.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5.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动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6.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7.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以激光为基础的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8.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9.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电磁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六、生产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1.水—硫化氢交换塔;

2.鼓风机和压缩机;

3.氨—氢交换塔;

4.塔内构件和多级泵;

5.氨裂化器;

6.红外吸收分析器;

7.催化燃烧器;

8.整体重水提浓系统或其蒸馏塔。

七、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化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1.铀转化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2.钚转化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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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仅列出清单的基本项目,详细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第二部分。

附件三:其他对外核合作管制清单

一、与其他国家在铀矿山、铀浓集厂、钍浓集厂合作进行的生产活动。

二、与其他国家合作进行的下述活动(包括无论是否涉及核材料的研究与发展活动):核燃料转化,核材料浓缩,核燃料制造,反应堆或临界装置研制,核燃料后处理,含钚、高浓铀或铀-233的中、高放废物处理。

三、与其他国家合作进行的下述活动:

1.离心机转筒的制造或气体离心机的组装;

2.扩散膜的制造;

3.基于激光的系统的制造或组装;

4.电磁同位素分离器的制造或组装;

5.交换柱或萃取设备的制造或组装;

6.空气动力学分离喷嘴或涡流管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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