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施工单位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单位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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