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