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通过,1986年第一次修正,1992年第一次修订,1997年第二次修正,1998年第二次修订,1999年第三次修正,2002年第三次修订,2008年第四次修订,2014年第四次修正,2015年第五次修订,2016年第五次修正,2018年第六次修正,2019年第七次修正,2020年第八次修正,2021年第九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