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79
1天前
436
3天前
711
5天前
72194
6天前
510
7天前
694
8天前
1097
9天前
1546
17天前
1142
19天前
2817
20天前
2169
21天前
2255
21天前
3021
22天前
1838
23天前
2069
24天前
1873
25天前
第七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土地征收有关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808618
584298
331268
255945
224178
216825
207541
204201
203993
185808
171781
162953
160758
106666
106087
10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