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燃气管道、存储罐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作业安全。
生产经营场所内作业现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及临边区域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盖板或者护栏;
(二)合理堆放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等物品,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三)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对在城市规划区、集镇等人员较密集区域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五)其他利于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的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受)限空间、有毒有害、建(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三)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七)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有(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动态监测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受)限空间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