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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是为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365号 | 时间 :2024-06-11 | 1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真菌

1.咖啡刺盘孢毒性变种Colletotrichumcoffeanumvar.Virulans(Colletotrichumkahawae)

2.水稻旋孢腔菌(水稻长蠕孢属)Cochliobolusmiyabeanus(Helminthosporiumoryzae)

3.溃疡状短生活史菌Microcyclusulei(syn.Dothidellaulei)

4.禾柄锈菌Pucciniagraminis(syn.Pucciniagraminisf.sp.tritici)

5.条形柄锈菌Pucciniastriiformis(syn-.Pucciniaglumarum)

6.稻瘟病菌Pyriculariagrisea/Pyriculariaoryzae

五、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

(一)含有与第二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二)含有编码第二部分清单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三)含有与第二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四)含有编码第二部分清单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六、生物双用途设备

(一)BL3、BL4封闭水平的全密闭设施相关设备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水平三级(BL3)、四级(BL4)标准的全密闭设施相关设备

(二)发酵罐

不发散气溶胶,可进行致病性微生物培养或毒素生产,且容积大于20升的发酵罐。发酵罐包括生物反应器、恒化器和连续灌流系统

(三)离心分离器(包括倾析器)

不发散气溶胶、可对致病性微生物进行连续分离,且具有下列全部特性者:

1.在蒸汽密闭区内有一个或多个密闭性连接

2.流率大于每小时100升

3.抛光不锈钢或钛部件

4.密闭状况下可就地蒸汽消毒

(四)截流过滤设备

可用于连续分离致病性微生物、毒素和细胞培养物的截流过滤设备,且具有下列全部特性者:

1.等于或大于5平方米

2.可就地消毒

(五)冻干设备

24小时凝冰量大于10千克、小于1000千克,并可蒸汽消毒的冻干设备

(六)防护和密闭设备

1.依靠外部空气供应,并在正压下操作使用的全身或半身防护服或防护罩

注:本身带有呼吸装置的防护服不予控制

2.三级生物安全柜,或具有类似操作标准的隔离装置(如活动隔离装置、干燥箱、厌氧微生物柜、手套箱或层流罩)

(七)气溶胶吸入箱

用于致病性微生物、毒素的气溶胶攻击试验,且容量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的气溶胶感染箱

七、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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