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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附管制清单)最新全文原文共二十四条,自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361号 | 时间 :2024-06-11 | 17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在20摄氏度温度下测得具有下列特性的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

1.密度大于1.72克/立方厘米

2.拉伸断裂应变等于或大于0.7%

3.热膨胀系数等于或小于2.75×10-6/摄氏度(在20摄氏度至982摄氏度温度范围内测得)

(四)多次浸渍的热解碳/碳材料

(五)特种钢材

具有以下特性的钛稳定的双炼不锈钢:

1.含17.0%至26.5%(重量)的铬和4.5%至7.0%(重量)的镍,并具有

2.铁素体-奥氏体微观结构(亦称“两相”微观结构),其中奥氏体的体积百分比最少为10%

3.具有以下任何形状:

(1)每一维的尺寸为100毫米或100毫米以上的锭材或棒材

(2)宽度等于或大于600毫米和厚度等于或小于3毫米的薄板

(3)外径等于或大于600毫米和壁厚等于或小于3毫米的管材

(六)陶瓷防热材料

(七)烧蚀防热材料

八、导弹、火箭相关设计和试验技术及设备

(一)系统建模、仿真或总体设计的专用软件及相关模拟和数字计算机

(二)能够施加等于或大于100千牛顿的力并且使用数控技术的振动试验设备,以及专门为此设计的辅助设备和软件

(三)超音速(马赫数为1.4至5)和高超音速(马赫数为5至15)的风洞,但专门设计用于教学目的和试验区的尺寸(在内部测得的)小于25厘米的风洞除外

(四)能够试验推力大于90千牛顿的固体或液体推进剂火箭发动机或者能同时测量三个推力分量的试车台

九、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

(一)生产第二部分第四项所述固体推进剂的设备

1.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间歇式搅拌机:

(1)总容量大于110升

(2)至少装有一个偏离中心的搅拌轴

2.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连续式搅拌机:

(1)具有两个或更多个搅拌轴

(2)具有能够打开的搅拌室

3.在受控环境中生产雾化的或球状的金属粉末的设备

4.流体能粉碎机

5.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贮运设备

6.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固化设备

7.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浇注设备

8.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压制设备

9.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验收试验设备

10.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机加工设备

11.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拉挤设备

(二)生产第二部分第三项中所述液体推进剂的设备

1.生产液体推进剂用的贮运设备

2.液体推进剂的生产设备

3.生产液体推进剂用的验收试验设备

(三)热解沉积和增密的设备与技术

1.在注模、芯模或其他基料上用母质气体在1300摄氏度到2900摄氏度高温范围内和130帕到20千帕的压力下分解而产生出热解衍生材料的生产技术,包括母质气体的合成、流量、工艺过程控制的规程以及参数控制的技术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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