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审核开展建设项目或者在世界遗产缓冲区范围内开展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违法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除按照《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外,涉及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