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的,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