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14
2天前
271
3天前
528
4天前
581
5天前
876
6天前
765
7天前
826
8天前
798
9天前
94907
10天前
8768
12天前
1452
14天前
1475
16天前
1976
18天前
73265
19天前
1132
20天前
1407
21天前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三章 海上客货运输安全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五章 海上交通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海域和相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应急管理、海洋与渔业、公安、海警、文化和旅游、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海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福州港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海况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调整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相关信息汇聚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平台办理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许可申请、登记、报告等事项,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最新信息
843052
594528
332840
257243
225609
217780
209360
206046
205542
186388
173268
163786
161775
107229
107195
104633